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我校中职学生免学费、助学金和奖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安庆市建筑工程学校学生减免学费及助学金管理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主要职责:负责中职学生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项目的统筹工作;负责学校资助政策的制定和审核;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业务工作;负责资助项目受助对象在校内的最终审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为常设业务机构,承办学生资助的日常事务。建立学生资助工作AB岗制度,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主任与副主任互为AB岗,副主任与成员互为AB岗。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起草校内资助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学生进行资助政策的宣传;负责学生资助的申请和班级初审公示与资助中心二级评审;负责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执行。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学校资助流程和规范的制定;承办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执行;承办相关资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说明;承办收集、整理包括受助学生个人申请表、三级评审材料、经批准的发放审批表(复印件)、评审发放情况书面报告等资助材料的归档工作。
二、资助对象
1、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具有我校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籍在校学生。资助对象按学年进行调整,每学年申报、评审一次。具体规定为:
(1)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对象:一、二、三年级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
(2)农村(含县镇)学生资助对象: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包括县区所属乡镇的非农业户口学生。
(3)城市涉农专业学生资助对象:一、二、三年级“农林牧渔”类以及“轻纺食品类”等共36个专业的城市学生(注:我校暂无涉农专业,不能享受此类资助)。
(4)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安庆市等安徽省老八市(合肥、芜湖、蚌埠等8个地区市)的市辖区及所属乡镇的城市户籍(即:非农业户口)困难学生,具体名额按照一、二、三年级“城市户籍学生总人数”扣除“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数”后的50%确定。
2、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有我校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籍在校学生。对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予以优先资助,实现资助全覆盖。资助对象按学期进行申请和评定。具体规定为:
(1)涉农专业学生资助对象:一、二年级36个涉农专业学生(注:我校暂无涉农专业,不能享受此类资助)。
(2)大别山区等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资助对象:来自于我省特困连片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含县镇,不含县城)学生。具体包括岳西(天堂镇除外)、望江(华阳镇除外)、宿松(孚玉镇除外)、太湖(晋熙镇除外)、潜山(梅城镇除外)的所有学生。
(3)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所有在校的非涉农专业困难学生,不分来自城市或农村,具体名额按照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总人数”扣除“涉农专业学生数”和“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数”后的15%确定。
3、校内资助对象: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具有我校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及三年级上学期在籍在校学生。资助对象按学期或按年期进行申请和评定,详见《安庆市建筑工程学校校内资助经费使用办法》。
三、资助标准
1、国家免学费资助标准: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享受的资助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批准的学费标准予以确定。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执行。
3、校内资助标准: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按照国家助学金标准的10-20%比例执行,具体数额由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详见《安庆市建筑工程学校校内资助经费使用办法》。
四、申请条件
国家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按相关文件要求申请,校内资助按《安庆市建筑工程学校校内资助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且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者均可申请: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五、评审和发放
1、学生申请
符合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条件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学校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具体包括:
①申请表:《安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安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安庆市中职和普通高中校内免学费申请表》或《安庆市中职和普通高中校内助学金申请表》等。
②户籍证明: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复印件(分别盖有户籍管理和登记机关2个公章)和学生本人户籍页面复印件(2份复印件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复印件上未标识户口性质按农业户口申报资助的需提供证明为农业户口的户籍证明。
③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情况调查表(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名),以及低保证明、残疾证明、下岗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组织评审
受助学生的评定实行三级评审制度:开学后一月内,由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在班内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然后提交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评审;最后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①学校各班级要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班主任为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机构。评议小组结合申请人日常生活和消费行为等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评议,拟定推荐名单,并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以班级为单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指定工作时间内(一般为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校内各班级的受助学生名单和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经二级评审核查确认后,上报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③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校内的最终审核认定,校级评审结果经签字盖章后由资助管理办公室向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3、公示公告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最终核准的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资助受助学生名单和材料实行分类公示和管理。其中,国家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名单需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每页加盖教育主管部门公章后,返校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信息报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教体局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籍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扶贫办认定,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校。校内资助受助学生名单则直接在校内予以公示。
4、上报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填写《安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明细表》和《安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明细表》,经校长签字盖章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其中,国家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名单和资料须由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指定工作时间内(一般为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登陆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系统进行网络上报等相关操作。
5、资金发放
为确保资金安全快捷,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集中办理中职资助专用银行卡,并由学生在《安庆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生资助卡发放花名册》上签字领卡。
国家免学费资助一般于每年秋季和次年春季分2次发放,在财政拨款到帐后,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制作 “免学费确认表”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对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印制《安庆市中职学校免学费告知书》送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手中(告知书一式五份,一份学校、一份学生家长、三份上交上级资助管理部门)。
国家助学金一般按月或按学期发放,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受资助学生的银行卡账户内,并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款项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学生签领。对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每学期第一次发放资助资金后一周内,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印制《安庆市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告知书》送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手中(告知书一式五份,一份学校、一份学生家长、三份上交上级资助管理部门)。
校内资助一般由学校一次性发放或通过银行卡发放,具体发放形式由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六、管理与监督
1、党和政府对中职学生实行的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以及校内实施的相关资助政策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其他相关部门和各中职班主任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2、学校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具体规定,对各项资助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记、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涉及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项目评审和发放环节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管要求。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会同校纪检监察室加强督查,并设立举报箱。对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侵占、挤占、挪用和瓜分相关资助资金的行为,学校将依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
5、学生受助资格的暂缓、终止和取消
享受国家和校内资助的学生如有下列行为的,将暂缓、中止或取消其已享有的各项资助:
(1)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取消其资助资格。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退学、开除或受到法律制裁的,终止其资助资格。
(3)自动退学或因其它原因造成退学的,自动终止其资助资格。
(4)在校学习期间,因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违反校纪校规而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将暂缓、终止或取消其资助资格。
(5)因依法服兵役或因病等原因而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6)受助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取消资助的,可以终止其资助资格。
(7)有其他原因的,由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学生受助资格的暂缓、终止或取消。
七、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2018年3月5日
安庆市建筑工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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